2007年1月1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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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依法行使权利
泽军

  岁末年初,打开许多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统计表,民间借贷纠纷依然是法院受理的仅次于婚姻家庭纠纷的第二大类纠纷案件。现实生活中,人们因生产生活需要,发生借贷关系属正常现象,但也因为借钱的事,法庭上演绎了多少亲友反目、恩怨无常的活剧。由此,人们在出借钱款的时候,务必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索要借款不可超过诉讼时效
  几年前,家住奉化的花甲老汉李师傅因其昔日徒弟马某筹办婚事,出借1万元,约定2004年6月前归还。借款期满,李师傅见马某妻子失业,家里又添了孩子,生活困难,没好意思开口索要。2006年10月,李师傅妻子患病住院,家庭开支紧张,于是想到马某那笔借款。李师傅上门索要时,遭马某妻子拒绝。李师傅向法院起诉,庭审中,马某妻子作为马某代理人,辩解李师傅之主张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查,李师傅之主张确实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些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期间内未及时行使权利,致使债权无法实现。

  借款约定的利息须符合法律规定
  商人温某最近在法院参与了一起诉讼,官司虽赢,却被判令承担数百元诉讼费。一年多前,孙某向温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利息1万元。因孙某未按约履行义务,温某起诉,要求孙某返还借款及约定利息。法院判决孙某归还温某借款和部分利息,但对温某索要的过高利息未予支持。
  民间借贷关系中,利息是借贷双方很容易发生矛盾的一个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民间借贷对利息的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

  非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宁波的退休职工老周与茅某系邻居,一次,茅某在周家打麻将时输了钱,因身无分文,向老周借了2千元。此后,周某多次催要无果,于是诉至法院,然法院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倘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这样的借贷关系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债主病故债务由继承人负担
  叶某因孩子结婚购置新房,向好友杨某借款3万元。不久,叶某病故,其妻儿又拒绝向杨某承担此债务。杨某于是以叶某妻儿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几经周折,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请。
  法律规定,债权人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债权。而对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当发生了诸如借款人死亡等意外情形时,借款人务必及时依法行使权利。